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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未辦繼承及繼承登記訊息報你知

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截至112年3月止,深坑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之土地筆數共3,104筆、建物棟數共65棟,以深坑區歷年經列冊管理土地建物之總數計算,仍有69%之土地及81%之建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l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查詢系統

l深坑區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統計表(pdf檔ods檔)

 

又所謂「繼承登記」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需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所轄之登記機關申請之權利移轉登記;為保障繼承人之相關權益,繼承人應備妥相關文件,儘速向土地管轄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

 

l申辦繼承登記之流程

l繼承登記申請書範例

 

《貼心小提醒》     

 (一)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