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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者:高大弘
  • 管理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1.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同時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不動產經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繼承人需於10年內按法定應繼分申領,逾期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標售,繼承人應儘速申辦繼承登記,避免權利受損。
    • 貼心小提醒
      • 按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
      •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利及扶養義務並無性別差異,亦不受結婚與否之影響。
      •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30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2. 本(113)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公告3個月(公告期滿末日為星期日,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7月1日),本所轄區內公告之被繼承人共計292人、土地筆數2,843筆、建物棟數93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