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補給公告
刊登公告申請人申請土地建物權利書狀滅失作廢,並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九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五五條;公告期滿即予登記補發,其原權利書狀同時作廢。本公告以本所公佈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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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電子公布欄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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