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登記公告
刊登公告申請人申請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依據土地法第五十五、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七十三條;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請在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逕向本所提出,逾期不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確定權屬辦理登記。本公告以本所公佈欄為主。
公告期間: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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