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不動產詐騙風險,強化民眾財產安全保障,115年5月1日起將不再提供代收跨縣市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連件案件服務,請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內容訊息請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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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地所115年3月27日於新店區四十份公墓進行未辦繼承業務及地籍異動即時通宣導,感謝民眾熱情參與。
為協助民眾充分了解地籍圖重測之背景、目的與重要性,本所於115年1月14日辦理「地籍圖重測」宣導說明會。透過本次說明會,向民眾說明重測作業流程與民眾應配合事項,藉以深化民眾對地籍圖重測工作的認識。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指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公務用土地,或直接供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公共用及事業用之土地等均屬之。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設定負擔所為之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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