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
1.服務對象:限定已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2.服務範圍:地政事務所轄區內(新店區、石碇區、深坑區、坪林區、烏來區)
3.通知機制:土地或建物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書狀補給、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登記案件,系統會依申請選擇方式(簡訊或電子郵件),於案件辦理情形為「收件」、「異動完成」後發送通知。
4.臨櫃申請時,申請人應填寫本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5.申請人可向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如所有土地建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管轄時申請書請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由外縣市地所管轄者,本所將以跨域代收方式辦理。
6.申請人申請本項服務後,若通知方式有變更,應再申請資料變更,以利服務通知。倘嗣後申請人死亡,地政事務所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7.申請表下載:(PDF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