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十五年期滿之不動產,除該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於列冊管理期間屆滿,仍未辦理塗銷登記者外,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倘不動產上有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之情形者,於標售後繼承人或第三人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惟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不動產標售所得之價款將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該價款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