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為積極保存、塑造深坑老街區之文化景觀特色而劃設「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物使用規定如下(詳細規定請逕洽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供地方特色行業、文化、居住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使用;其使用管制内容除「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 應鼓勵發展具歷史文化特色之產業活動如傳統餐飲、生活藝術、生活雜貨、文史工作室、匠師傳承工作室、文化展演空間、或經都市設計審議認可者;並應限制與深坑老街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販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機械維修(如機車行、修車場),及經都市設計審議認為應排除者。
-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建築物建蔽率原則上不得超過80%,基準容積不得大於280%;惟有特殊原因,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建築物建蔽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基準容積不得大於200%;惟有特殊原因,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視覺管制法線為原則(視覺管制法線以深坑街現況道路兩側境界線高150公分處視點,向對面現況道路境界線自地面昇高8公尺高度之延伸線為準);惟既有具保存價值之建築物超過此高度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均應符合「風貌保存」、「原樣復舊」或「風格管制」之規定,並依深坑老街區都市設計準則設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