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陳情於113年8月14日至本所辦理故趙○○女士不動產移轉登記,惟經不同意等情,本所謹說明如下:
一、按「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本規則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申請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辦理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前項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70條之5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登記。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為土地法第37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條、第34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所規定。
二、依前揭規定,申請土地登記,依法應填具登記申請書,並依所填申請登記原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於接收登記申請案辦理收件後,即依法辦理審查作業,倘經審查無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57條規定應予通知補正或駁回情事,且無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即辦理登記。又查截至發信日之地籍資料,尚無您所陳被繼承人趙○○所遺本所轄內不動產之相關登記申請案件送件紀錄,本所尚無從進行審查並為登記案件之准駁意見,惟就所聲明事項,嗣後如有登記申請案件送件申請,本所仍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理。
感謝您的來信,如您有其他地政業務服務上建議,仍請不吝指教。
敬祝平安、順心!
承辦機關: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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