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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錢鑑界,土地測量不完全.

  • 發布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郵件信箱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13年5月24日新北市地政首長信箱(案號:1130○○○○○○)陳情有關土地測量成果及使用儀器疑義一案,本所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陳「兩次鑑界都無法完整測量所有位置」一節,經電話與您聯繫您所陳土地測量係指深坑區昇高段○、○地號等2筆土地,查該2筆土地分別有106年6月23日及111年10月12日現場土地鑑界之紀錄,惟上開地號現場為河川行水區旁之雜樹林,複丈同仁已將無障礙物阻隔之界址點測定,未能測定之界址點係均位於○地號北側係屬河水區域內之範圍,且現場樹木障礙物阻隔無法通視,故未能將全數界址點測定,按「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2項所明文,未來倘現場排除障礙物後且測量條件允許,本所仍將盡力配合測量。
二、另有關所陳「還有部分測完位置前後位置前後卻不相同」一節,經查係因該2筆土地經110年辦竣地籍圖重測,於重測前本所辦理複丈係使用日據時期繪製之地籍圖,利用周邊可靠界址點藉以確認土地經界位置;於重測後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2規定「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依據重測成果之界址座標辦理土地鑑界,且該成果經重測單位分別通知於110年4月7日及110年9月9日於辦理地籍調查及協助指界時由您及當時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認章在案,故所陳重測前後土地鑑界結果不一致,係因上開原因所致,另就所有權而言,其使用範圍及產權為並未變更。
三、末有關所陳「是否可以改善測量工具,並增加GPS定位數位化呢」一節,查本所目前使用之測量儀器係以全測站經緯儀辦理測量,尚符相關法令規定之精度要求。本所亦持續精進測量儀器及技術,推進測量相關業務。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新店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承辦人員:宋先生
聯絡電話:(02)29172969 分機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