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詢問辦理繼承登記,可否由繼承人其一代理申請,並於申請書表內代為鈐蓋其他繼承人之印章相關事宜,本所說明如下:
申請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6、37條規定,得委託繼承人其一或他人代理申請,代理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後稱申請書)第7欄填載代理人姓名,以確認委任關係,並於申請書第10欄至15欄填載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資料後,於第16欄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至於辦理繼承登記,如有其他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或是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也可由繼承人之一代全體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如經全體合意申請繼承登記者,得申請按民法應繼分繼承;若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擬具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兩份,並由全體繼承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者各款者,繼承人亦得免親自到場,例如: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則可依協議結果辦理登記,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
另有關您詢問可否由繼承人其一代其他繼承人於申請書表內鈐蓋印章一事,端視該繼承人有無受其他繼承人委任(民法第528條至552條參照)代為蓋印,因委任關係之成立原則上為不要式行為,請確實依委任授權事項辦理,避免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您可於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查詢並下載申請書表、範例參考使用【首頁/業務專區/登記/登記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查詢/繼承】(https://www.land.ntpc.gov.tw/cp.aspx?n=89),如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洽本所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說明並提供相關協助。
承辦機關: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何小姐
聯絡電話:(02)29172969 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