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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我家暴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做房產任何異動處分

  • 發布日期:114-02-0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郵件信箱處理情形

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於114年1月25日下午17:23以本所主任信箱,陳情禁止加害人做房產任何異動處分陳情案,本所謹說明如下:

一、按內政部85年1月29日台內地字第8575935號函所示:「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登記名義人先以聲明書或存證信函等提出聲明或請求者,參照內政部70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26083號函釋意旨,本無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修正後為第57條)規定處理。又該聲明或請求因係請求登記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非屬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對其內容,尚無須加註於地籍資料中,...」爰本所受理登記案件時,係依申請人所提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審查,如經審查結果無土地登記規則第56、57條規定應予補正或駁回之情形,且地籍資料無限制登記之記載者,即應准予登記。

二、次按內政部47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19180號函:「查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預告登記後,始得為之。」經查本所地籍資料,新店區○○路○○段○○巷○○號及其坐落○○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現仍由您與△○○共有,截至本電子郵件回覆日,本所尚未受理該等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就臺端所聲明事項,本所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審理,惟建請臺端本於和諧精神自行依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恐他人不動產遭移轉者,仍請依前揭內政部47年10月28日函示辦理以維權益。

三、另查△○○於114年1月20日向本所申請前揭不動產(△○○持分部分)書狀補給登記,並檢附切結書載明權狀遺失屬實,經本所依法審查無誤刻正辦理公告,倘您能證明該權狀無遺失事實,請於公告期滿前(114年2月20日),檢附所有權狀正本並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四、末查您所持有之前揭不動產尚未申辦地籍異動即時通,請儘速持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申請後倘名下已登記之不動產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將自動依申請時選擇之方式(即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分別或併同通知,可使您即時掌握不動產權利異動資訊,有效保障財產安全。

五、最後,建請您妥善保管身分證件、印鑑章及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文件,切勿交付不明人士,以保障自身財產權。

感謝您的來信,如您有其他地政業務服務上建議,仍請不吝指教。
敬祝平安、順心!
承辦機關: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9172969 分機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