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來信就「預告登記人數限制」提出意見一案,本所謹說明如下:
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8款、第10款、第15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為土地法第79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37條所明定。經查現行登記法令,並無限制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數之規定,如您個案有數名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需求,除請依上開規定檢具申請登記文件外,請於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上列明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姓名、統一編號等資料,及該人等各別對申請預告登記土地建物之限制登記權利範圍,以憑審查作業。
感謝您的來信,如您有其他地政業務服務上建議,仍請不吝指教。
敬祝平安、順心!
承辦機關: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9172969 分機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