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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新店區○○段○○○○地號地上權(以下簡稱本地上權)登記疑義一案。

  • 發布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郵件信箱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詢問本市新店區○○段○○○○地號土地地上權登記疑義一案,本所謹說明如下:
一、按民國35年10月2日地政署訂頒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規定:「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之,權利人如因特殊情形,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聲請登記時,得由權利人陳明理由,填具保證書,呈請單獨聲請登記。…」;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土地登記有關建築改良物登記補充要點第5點規定:「…五、『建物標示部』應照左列規定登記之:…2、土地與建物權利人不同者,除填報『建物填報表外』,不論已否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定先聲請地上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後,分別登記土地登記總簿之他項權利部及建物標示部;…5、土地之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人不同時,在登記簿上依法應分別以所有權地上權予以登記,…」;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單獨聲請地上權設定登記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所規定:「一、本省各縣市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如建物基地使用人已向基地所有權人訂有口頭或書面之合法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而基地所有權人拒不履行共同申請者,使用人可陳明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申請登記理由,提繳鄉鎮區公所之保證書及繳納租金等憑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登記。」明定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時,建築改良物所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之登記辦理辦法,先予敘明。

二、有關您所詢新店區秀水段1○○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小段○○地號,查地籍資料,地上權人原為沈○○、沈○○、沈○○,係分別附麗於地上建物(門牌:○○路○○號、○○路○○號、○○路○○號),由權利人沈○○、沈○○、沈○○依前揭規定向本所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上權及建物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均為沈○○、沈○○、沈○○,故本案地上權申請符合當時相關法令規定,所陳地上權存在容有疑義應屬誤解。

三、有關您所詢93年列印登記謄本登記次序1所有權人沈○○與本地上權義務人沈○○無涉,相關他項權利被沈○○等3人設定一節,因本案地上權設定登記後,相關當事人未曾申辦地上權內容變更登記,依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登記作業手冊規定,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他項權利部之資料係依原有登記予以轉載,相關登記作業核與規定尚無不符。

四、至有關您所詢93年與本所最新列印土地登記謄本不一致一節,經查調檔存資料,本所於登記簿電腦化作業時,因部分地上權遺漏轉載,為維護地籍資料之正確性,經本所查明後,前於101年11月5日以新登字第152670號辦竣更正登記,並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規定,於101年12月3日以新北店地登字第101463○○○○號函通知全體利害關係人(土地所有權人沈○○、沈○○等人及他項權利人地上權人、抵押權人等人),本案地上權業經辦理更正登記等情事及申請辦理換發書狀等事宜,併此敘明。

感謝您的來信,如對本案仍有疑問,歡迎洽承辦人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說明並提供相關協助,敬祝平安、順心。

承辦機關: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黃先生
聯絡電話:(02)29172969 分機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