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地政機關通知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於通知調查時間到場指界(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應於地政機關通知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於通知調查時間到場指界(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