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兼顧個人資料之保護及土地法公示原則,謄本內容自104年2月2日起,區分為3類,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僅有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閱覽及列印謄本;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可提出申請及閱覽,其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自然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及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等資料及其他法令規定須隱匿之資料;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僅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及列印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