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的土地聽說因為附近的公共設施已開闢施設完成,所以從以前的課徵田賦(依目前規定田賦停徵)要改課地價稅,我們想了解:
Q1:什麼是公共設施完竣?
A:所謂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都建設完成,如果有一項未完成即不屬於公共設施完竣。
Q2:土地是如何被認定是在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又為何要課地價稅?
A: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都市土地...。二、公共設施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設尚未完竣地區…等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變動地區範圍。」同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稅捐稽機關。」,也就是說,地主擁有的都市土地,之前因公共設施尚未完成,且持續作農業使用,僅課徵田賦,但因田賦停徵,所以都不用繳稅。但如果土地所在附近公共設施已完成,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城鄉發展局)則會將此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劃出,交由地政機關摘錄地號後,移由稅捐單位自完竣的次年起改課徵地價稅,且這些土地不管是否作農業使用,都會依法課徵地價稅。
Q3:我們家的土地坡度過高無法建築,為什麼還需課徵地價稅? 可否重新申請認定?
A: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應屬特殊地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申請土地及其周圍現況地形套繪地籍圖。
(四)平均坡度證明:申請土地經測量技師簽證之坡度證明。
(五)申請土地及毗鄰土地之現況照片。
(六)其他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
住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1樓
服務電話(02)2960-3456,新北市境內撥打1999轉分機7258。
Q4:我們家的土地未臨路無法指定建築線,為什麼還需課徵地價稅? 可否重新申請認定?
A: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該土地與同街廓6米以上可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其他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隔有他人土地,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仍屬公共設施完竣。
共有土地於未分割前,除該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該共有土地之全部;若共有土地經劃設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比例予以認定
受理單位:同上Q3
Q5: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土地且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重新審認後仍屬公設完竣地區之土地,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地價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A: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課徵田賦、免徵、減免地價稅,即:
(1)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3)土地若有建築物且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4)土地若取得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發之工廠登記核准函(工廠登記證),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申請按工業用地千分之10稅率課徵地價稅。
Q6:應如何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地價稅?
A: 土地若符合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規定,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對地價稅減免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洽詢,當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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