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於土地漲價歸公之收入,係用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及推展國民教育之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