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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2月31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於隔年的1月30日向稅捐單位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請問應適用那一年度的公告現值?

  • 日期:114-03-2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地價類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