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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已經銷售未完成實價登錄案件,是按舊制代銷契約期滿30日內申報?還是需要配合新制提前申報?有無申報期限?

  • 日期:114-03-2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實價登錄-預售屋

1、新制施行前委託代銷契約已屆滿或終止超過30日,未依限申報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前規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改正,並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新制施行後其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始達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
     (1)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約案件: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
     (2)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簽約案件:應於11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前開規定期限屆滿未申報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後規定,按戶(棟)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