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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買賣案件能否跨所或跨縣市辦理?

  • 日期:114-03-2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實價登錄-買賣

可以。

(1)跨所案件

實價登錄申報應由買賣雙方檢附申報書,共同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辦理,新北市自103年7月1日起已開放買賣案件得跨所辦理登記,如跨所申辦買賣移轉登記時,實價登錄申報書應一併送至受理所。

(2)跨縣市案件

全國各地政事務所跨縣市買賣登記案件自104年4月1日起採代收代寄方式辦裡,其實價登錄申報係由代收機關確認屬應申報登錄案件、核對身分及應檢附文件後,續依「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規定代寄至管轄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