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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申報地價?

  • 日期:108-04-2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地價類

一、 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二、申報地價之方法:

  1.  親自申報:於上班時間親至所轄地政事務所申報者,應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由地價課地價人員查詢總歸戶資料後代為列印申報書;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印鑑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於身分核對無誤後檢還。
  2. 網路申報: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透過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申報地價。
  3. 郵寄申報:檢附申報書(請註明聯絡地址、電話)、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意思表示之文件(如印鑑證明),郵寄至所轄地政事務所。

三、注意事項:

  1.  分別共有土地之申報:分別共有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地價。
  2. 公同共有土地或法人土地之申報地價: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申報地價。
  3.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之申報地價,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4. 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土地免辦理申報地價,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之土地,除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由公地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外,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