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應檢附資料如下:(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蓋章)。(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3)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部共有人)。(4) 合併協議書(不同所有權人合併時檢附)。(5) 抵押權協議書(如有抵押權設定者)。(6)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如有典權或耕作權設定者)。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