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蓋章)。建物所有權狀正本(附於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拆除執照影本 (如無拆除執照依現場認定)。註一:建物已拆除滅失,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註二: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
註一:建物已拆除滅失,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註二: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