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物測量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蓋章)。
2. 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3. 使用執照正、影本及竣工圖正、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建築管理單位)。
4. 合法房屋證明及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建築管理前建造之舊有房屋)。
5. 共同使用部份分配協議書。
註1: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
註2:於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以後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可檢附由開業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並經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可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免再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