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2. 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蓋章)。 (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上)。 (3)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全部共有人)。 (4) 合併協議書(不同所有權人合併時檢附)。 (5) 抵押權同意書(如有抵押權設定者)。 (6) 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者需檢附)。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
1. 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2. 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蓋章)。 (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上)。 (3)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全部共有人)。 (4) 合併協議書(不同所有權人合併時檢附)。 (5) 抵押權同意書(如有抵押權設定者)。 (6) 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者需檢附)。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