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蓋章)。
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上)。
3.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部共有人)及印章。
4. 建築基地分割若屬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5. 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基地申請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文件之一 (門牌編釘證明、稅籍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繳納水電費之憑證)。
6. 耕地分割時,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施行細則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7. 林業用地土地辦理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
8. 法院判決分割應檢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辦理者應檢附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之證明文件。
註1: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