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2. 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土地複丈申請書(請至服務中心索取並填寫)。
(2)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親自申請時免附,但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證)。
(3) 再鑑界理由書(述明原鑑界時間及對於原鑑界不服之理由)。
註一:承租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註二: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