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