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 2.權利、義務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3.義務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期前一年內始為有效) 4.申請人印章(可單方申請) 5.所有權狀 6.預告登記同意書(同意書應蓋義務人之印鑑章) ※義務人持國民身分證及攜帶印章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免附印鑑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