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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規費得否申請退還?

  • 日期:108-08-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土地登記類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得由申請人於10年內申請退還;申請人於10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