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民眾注意防範不動產詐騙事件,內政部提供「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懶人包(如附件),歡迎多加利用!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業經本局113年5月22日新北地籍字第1130952122號令修正發布(自113年5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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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主題:《狐狸洞》繪畫展 展覽地點:新店地政事務所 展覽時間:113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止 展 ...更多
新店地所搬搬遷史_吳萬順司長訪談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指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公務用土地,或直接供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公共用及事業用之土地等均屬之。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設定負擔所為之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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