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施行後將不予提供代收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連件案件服務。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詳附件修正對照表) 相關內容訊息請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閱: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5104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施行後將不予提供代收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連件案件服務。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詳附件修正對照表) 相關內容訊息請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閱: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5104